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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将禁止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

发布时间:2021/09/13 新闻 浏览次数:273

为规范城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改善交通秩序、提高通行能力,近日,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城区道路通行实际,决定通过集中办牌办证、宣传引导、路面整治等形式,全面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从源头规范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

登记上牌12月31日截止

9月10日,记者从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为有效消除电动车交通安全隐患,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该支队决定通过集中办牌办证、宣传引导、路面整治等形式,全面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从源头规范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

注册登记上牌

1、集中登记上牌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或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的两轮电动车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过渡期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2、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持有驾驶证。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身份证、符合国家3C认证的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保险凭证、免费核发牌证。

3、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持有F(轻便摩托车)、E(普通两轮摩托车)、D(普通三轮摩托车)类驾驶证。注册登记时,需要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交强险和车船税证明,车辆左前方45度角两张照片等。

“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管理

此外,对2019年12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或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的电动车,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制度,并免费核发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之日起算)的临时号牌和行驶证,鼓励车主在过渡期内主动自行置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或者到期强制报废;过渡期三年届满(2024年12月31日止)将禁止上路行驶。

同时,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超标”电动车无需持有驾驶证。其他“超标”电动车需持有F(轻便摩托车)或E(普通两轮摩托车)类驾驶证。

注册登记所需手续:身份证(非日喀则市居民凭暂住证或居住证,连同身份证);相关手续不齐全可通过住所地乡镇(街道)、社区或派出所等单位开具车辆合法性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电动车所有人填写承诺书、并摁手印;保险凭证;免费核发牌证。

集中整治时间及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集中整治无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2022年4月1日起,集中整治无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及摩托车上路行驶。当前正在开展的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无牌整治工作将持续常态化严查。

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根据相关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根据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另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将依法处理。

驾驶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